国家政策 1、对小规模纳税人阶段性免征增值税。 对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至300万元部分,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实施促进工业增长和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税费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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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政策
1、对小规模纳税人阶段性免征增值税。
对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至300万元部分,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实施促进工业增长和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税费政策措施。
对留抵税额提前实行大规模退税。优先安排小微企业,对小微企业的存量留抵税额于6月底前一次性全部退还,增量留抵税额足额退还。重点支持制造业,全面解决制造业、科研和技术服务、生态环保、电力燃气、交通运输等行业留抵退税问题。
继续实施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对不裁员、少裁员的企业,继续实施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在2022年度将中小微企业返还比例从60%最高提至90%。
(《关于做好2022年降成本重点工作的通知》,发改运行〔2022〕672号)
全文链接:
https://www.ndrc.gov.cn/xxgk/zcfb/tz/202205/t20220510_1324480.html?code=&state=123
适用企业:中小微企业、小微企业
2、落实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税前扣除。
中小微企业2022年度内新购置的单位价值500万元以上的设备器具,折旧年限为3年的可选择一次性税前扣除,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可减半扣除;企业可按季度享受优惠,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按规定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延长阶段性税费缓缴政策。将2021年四季度实施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政策,延续实施6个月;继续实施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充电设施奖补、车船税减免优惠政策。
(《关于印发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发改产业〔2022〕273号)
全文链接:https://www.ndrc.gov.cn/xxgk/zcfb/tz/202202/t20220218_1315822.html
适用企业:中小微企业
3、积极安排纾困专项资金。
各地要积极安排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困专项资金,优化支出结构,加大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出现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支持,结合本地实际向困难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提供房屋租金、水电费、担保费、防疫支出等补助并给予贷款贴息、社保补贴等。(《关于印发加力帮扶中小微企业纾困解难若干措施的通知》,工信部企业函〔2022〕103号)
全文链接:https://www.miit.gov.cn/jgsj/qyj/wjfb/art/2022/art_f4c402d30fb54002bdeb19327c066493.html
适用企业(主体):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4、增值税政策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航空和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暂停预缴增值税。2022年2月纳税申报期至文件发布之日已预缴的增值税予以退还。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在本公告发布之前已征收入库的按上述规定应予免征的增值税税款,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或者办理税款退库。
已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将专用发票追回后方可办理免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1号)
全文链接: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59/c5173293/content.html
适用企业:航空和铁路运输企业
5、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
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
全文链接: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62/c5173677/content.html
适用企业:小微企业
6、落实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
中小微企业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其中,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2号)
全文链接: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62/c5173285/content.html
适用企业:中小微企业
7、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
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优惠政策。(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
全文链接: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64/c5173254/content.html
适用企业:小微企业
8、 继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
参保企业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可以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
大型企业仍按不超过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返还比例从60%最高提至90%。
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实施。实施上述稳岗返还政策的统筹地区,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备付期限应在1年以上。
上述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各地要大力推广通过后台数据比对精准发放的“免申即享”经办新模式,进一步畅通资金返还渠道,对没有对公账户的小微企业,可将资金直接返还至当地税务部门提供的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账户。(《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23号)
全文链接:
http://www.mohrss.gov.cn/xxgk2020/fdzdgknr/zcfg/gfxwj/shbx/202205/t20220512_447569.html
适用企业:所有企业
9、实施降费率和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
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1年,执行期限至2023年4月30日。
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企业阶段性实施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政策,其中,养老保险费缓缴期限3个月,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1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2年缴纳养老保险费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至2023年底前补缴。(《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23号)
全文链接:
http://www.mohrss.gov.cn/xxgk2020/fdzdgknr/zcfg/gfxwj/shbx/202205/t20220512_447569.html
适用企业: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企业
10、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
缓缴适用于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企业三项社保费的单位应缴纳部分。
上述行业中以单位方式参加社会保险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单位,参照企业办法缓缴。对职工个人应缴纳部分,企业应依法履行好代扣代缴义务。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缓缴费款所属期为2022年4月至6月。
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缓缴费款所属期为2022年4月至2023年3月,在此期间,企业可申请不同期限的缓缴。
已缴纳所属期为2022年4月费款的企业,可从5月起申请缓缴,缓缴月份相应顺延一个月,也可以申请退回4月费款。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16号)
全文链接:
http://www.mohrss.gov.cn/xxgk2020/fdzdgknr/zcfg/gfxwj/shbx/202205/t20220512_447570.html
适用企业: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企业
11、做好普惠性减税降费政策在旅游业领域的落地服务。
做好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扩大“六税两费”适用范围、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税前扣除、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率、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租减免等普惠性政策在旅游业领域的落实服务工作。(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抓好促进旅游业恢复发展纾困扶持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办产业发〔2022〕55号)
落实阶段性缓缴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政策“免申即享”。实施阶段性缓缴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政策的地区,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要加强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的信息共享,主动提供所掌握的本地区适用政策的旅游市场主体名单,推动名单内的参保企业按照有关规定纳入政策“免申即享”范围。
积极协调有关部门,支持未在掌握名单范围内的、以直接面向游客提供旅游服务为主营业务的市场主体,按规定实行告知承诺制,不增加企业事务性负担。(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抓好促进旅游业恢复发展纾困扶持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办产业发〔2022〕55号)
全文链接:https://zwgk.mct.gov.cn/zfxxgkml/cyfz/202203/t20220331_932224.html
适用企业:旅游业企业
12、加快减免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租。
认真落实《关于做好2022年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租减免工作的通知》(国资厅财评〔2022〕29号,以下简称29号文件)要求,坚持“应免尽免、应免快免”,切实加快减免房租政策落地。
对承租中央企业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要在2022年普遍减免3个月租金,并力争在上半年完成减免主体工作。对2022年租期分属不同承租人的,要根据不同承租人实际租期按比例减免。
对2022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县级行政区域内,承租中央企业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再补充减免3个月租金,补充减免工作要在所在县级行政区域出现疫情中高风险地区后2个月内完成。
因落实减免房租等帮扶中小企业纾困解难有关政策,对当期经营业绩造成影响的,国资委将在经营业绩考核中实事求是予以考虑。(《关于中央企业助力中小企业纾困解难促进协同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财评〔2022〕40号)
全文链接:http://www.sasac.gov.cn/n2588035/c24757351/content.html
适用企业:中小企业
13、将房租减免政策落到实处。
对2022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县级行政区域(参照国家行政区划标准)内承租中央企业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当年6个月租金(四季度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的,要通过当年退租或下年减免等方式足额减免6个月租金),其他地区减免3个月租金。(《关于做好2022年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租减免工作的通知》,国资厅财评〔2022〕29号)
全文链接:http://www.sasac.gov.cn/n2588035/c23905287/content.html
适用企业(主体):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14、进一步加大出口退税支持力度。
企业申报退税的出口业务,因无法收汇而取得出口信用保险赔款的,将出口信用保险赔款视为收汇,予以办理出口退税。
对出口产品征退税率一致后,因征退税率不一致等原因而多转出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企业转入进项税额予以抵扣。
优化退税商店布局,推动更多优质商户成为退税商店,形成更大规模集聚效应。积极推行离境退税便捷支付、“即买即退”等便利措施,促进境外旅客在华旅游购物消费,推动离境退税规范发展。(税务总局等十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大出口退税支持力度 促进外贸平稳发展的通知》,税总货劳发〔2022〕36号)
全文链接: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77/c5174777/content.html
适用企业:外贸企业
15、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
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并一次性退还小微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小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并一次性退还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存量留抵税额。(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
全文链接: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59/c5173759/content.html
适用企业:小微企业
16、扩大实施缓缴政策的困难行业范围。
在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5个特困行业实施阶段性缓缴三项社保费政策的基础上,以产业链供应链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困难的制造业企业为重点,进一步扩大实施范围(具体行业名单附后)。
缓缴扩围行业所属困难企业,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保费单位缴费部分,其中养老保险费缓缴实施期限到2022年年底,工伤、失业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1年。
原明确的5个特困行业缓缴养老保险费期限相应延长至2022年年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31号)
全文链接:
https://www.ndrc.gov.cn/xwdt/ztzl/lsjjylzzcfchjxzc/zcwj/202209/t20220923_1336259.html?code=&state=123
适用企业: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5个特困行业企业
17、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
自2022年9月1日起,按照《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2号)已享受延缓缴纳税费50%的制造业中型企业和延缓缴纳税费100%的制造业小微企业,其已缓缴税费的缓缴期限届满后继续延长4个月。(《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公告2022年第17号)
全文链接:
http://www.mof.gov.cn/zhengwuxinxi/caizhengxinwen/202209/t20220919_3841096.htm
适用企业:制造业中小微企业
18、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
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以下称2022年第14号公告)第二条规定的制造业等行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的政策范围,扩大至“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和“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企业。(《关于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1号)
全文链接:http://szs.mof.gov.cn/zhengcefabu/202206/t20220607_3816110.htm
适用企业: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和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企业
19、加快落实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
对招用毕业时间为2022年1-12月且取得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的普通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失业保险费1个月以上的企业,可以按每招用1人不超过1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
政策执行至2022年12月底。各地可采取“免申即享”的方式,按照“方便、快捷、规范、安全”的原则,主动向符合条件的企业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
可按月将本地新参保人员信息与部省人社业务协同平台提供的“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身份核验接口”比对,确认参保人为毕业年度普通高校毕业生的,将一次性扩岗补助资金发放至用人企业对公账户,对没有对公账户的企业,可将资金发放至当地税务部门提供的该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账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加快落实一次性扩岗 补助政策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41号)
全文链接:
http://www.mohrss.gov.cn/xxgk2020/fdzdgknr/zcfg/gfxwj/shbx/202207/t20220728_479507.html
适用企业:所有企业
20、加大非银机构对中小微企业支持力度。
通过厂商租赁、延伸产业链金融服务、汽车经销商库存采购贷款等方式,助力中小微企业纾困发展。
着力优化新市民金融服务,提高新市民金融服务的可得性和便利性,积极满足在就业、教育、租房、装修、购车、家具家居、医疗、养老等方面的金融需求。
特别是要加大对货运物流领域的金融支持,加强与货车厂商业务合作、有效协同,为货车司机和运输企业提供针对性金融服务,支持货运物流保通保畅。(《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非银机构做好受疫情影响困难行业企业和个人金融服务的通知》,银保监办便函〔2022〕533号)
全文链接:
http://www.cbirc.gov.cn/cn/view/pages/ItemDetail.html?docId=1075371&itemId=4224
适用企业:中小微企业
21、落实好社会保险助企纾困政策。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税务部门协调配合,支持餐饮企业稳岗扩岗,落实各项助企纾困政策。
2022年对餐饮企业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
对不裁员、少裁员的餐饮企业,继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提高返还比例。
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要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等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和基金承受能力,推动本省按规定制定阶段性实施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以及留工培训补助政策具体实施办法,加强部门信息共享和协调配合,以规范、安全、便捷为原则,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优化审核流程,缩短办理时限,让更多餐饮企业享受政策红利。(商务部等11部门办公厅《关于抓好促进餐饮业恢复发展扶持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商办服贸函〔2022〕154号)
全文链接:http://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2-06/25/content_5697759.htm
适用企业:餐饮业企业
22、进一步做好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工作。
自2022年9月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地区)可根据本地区受疫情影响情况和社会保险基金状况,进一步扩大缓缴政策实施范围,覆盖本地区所有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及各类社会组织,使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惠及更多市场主体。
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到期后,可允许企业在2023年底前采取分期或逐月等方式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
补缴期间免收滞纳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50号)
全文链接: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825/c101434/c5181685/content.html
适用企业(主体):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事业单位及各类社会组织
·四川省政策
1、全面落实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
按国家部署将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7个行业企业纳入按月全额退还增量留抵税额、一次性全额退还存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
抓紧办理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留抵退税并加大帮扶力度,在纳税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集中退还存量留抵税额6月底前基本完成。加强退税风险防范,依法严惩偷税、骗税等行为。(《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增长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川府发〔2022〕16号)
全文链接:https://www.sc.gov.cn/10462/zfwjts/2022/6/2/8853301b52df47779bbeb29bb2a89a1f.shtml
适用企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7个行业企业
2、减免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租。
承租省属国有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2022年减免房租期限统一调整为免除6个月房租。出租人减免房租的可按规定减免当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2022年租期分属不同承租人的,应与承租人协商,根据不同承租人实际租期按比例减免。(财政厅 省国资委 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和省属国有企业向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房租的补充通知》,川财资〔2022〕68号)
全文链接:
https://www.sc.gov.cn/10462/10778/10876/2022/7/7/a84874cd2df64af5a44a2457084a04b1.shtml
适用企业(主体):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3、加快落实免租政策。
认真落实《关于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和省属国有企业向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房租的通知》(川财资〔2022〕19号)及有《关于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和省属国有企业向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房租的补充通知》(川财资〔2022〕68号)要求,坚持“应免尽免、应免快免”,切实加快减免房租政策落地。(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扎实稳住经济增长系列政策措施的通知》)
全文链接:https://www.sc.gov.cn/10462/10778/10876/2022/6/29/16c9f11bf97c4cc8a6fe51adf77ada0e.shtml
适用企业(主体):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4、推动在体育行业落实存量和增量全额留抵退税、缓缴养老等三项社保费延至年底,增加普惠小微贷款额度和比例等一揽子稳住经济的财政、金融、投资政策。
认真梳理国家和省出台的助力市场主体纾困解难的政策措施,建立体育部门联系对接体育企业机制,加强政策宣传、讲解、培训等工作,确保现有政策在体育企业落地落实。(四川省体育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助力体育企业纾困解难推动体育产业稳步发展的八条措施》的通知,川体办〔2022〕5号)
全文链接:https://www.sc.gov.cn/10462/10778/10876/2022/6/17/c705d4d4f307432c911d79dfcb3441e9.shtml
适用企业:体育企业
5、分行业给予纾困扶持措施。
服务业普惠性纾困扶持措施:延续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2022 年对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继续分别按 10%和 15%加计抵减应纳税额。
餐饮业纾困扶持措施: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餐饮企业免费开展员工定期核酸检测,对企业防疫、消杀支出给予补贴支持。
2022 年原则上对餐饮企业员工定期核酸检测按不低于 50%的比例给予补贴支持。零售业纾困扶持措施: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零售企业免费开展员工定期核酸检测,对企业防疫、消杀支出给予补贴支持。
2022 年原则上对零售企业员工定期核酸检测按不低于 50%的比例给予补贴支持。旅游业纾困扶持措施:2022 年继续实施旅行社暂退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扶持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旅行社维持 80%的暂退比例,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进一步提高暂退比例。
同时,加快推进保险代替保证金试点工作,扩大保险代替保证金试点范围。
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业纾困扶持措施:2022 年暂停铁路运输企业预缴增值税一年。
民航业纾困扶持措施:2022 年暂停航空运输企业预缴增值税一年。(关于印发《四川省贯彻落实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若干政策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发改财金〔2022〕115号)
全文链接:https://www.sc.gov.cn/10462/c102278/2022/3/10/c535722421fa463188859b9d93c8b730.shtml
适用企业:服务业(餐饮业、零售业、旅游业、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业、民航业等)企业
6、持续推进减税降费。
鼓励脱贫人口、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从事个体经营,按每户每年14400元的限额标准扣减有关税费。
支持中小微企业招用脱贫人口、失业人员,按实际招用人数每人每年7800元的定额标准扣减有关税费。继续实施疫情期间困难中小企业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对中小微工业生产企业在厂区范围内的各类新建民用建筑,可不修建防空地下室,执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零收费标准。
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减轻中小微企业社保缴费负担。
促进降低经营成本。承租省属国有房屋用于生产经营,对经营暂时有困难但产品有市场、项目有前景、技术有竞争的中小微企业,以及劳动力密集、社会效益高的民生领域服务性中小微企业,一次性减免1-3个月房租。
承租省属国有房屋用于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一次性减免1-3个月房租。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加大租金减免力度。
支持省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减免入驻中小微企业的厂房租金,省级财政对示范基地按不超过租金减免总额的50%,给予最高200万元补助。
继续实施国际标准集装箱车辆、ETC车辆和绿色通道(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政策,分别给予30%、5%和免收通行费优惠。
其中,2022年2月18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ETC货车通行费优惠再提高1个百分点,提标的减免费用由省级财政给予补贴。(四川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印发《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的财税政策》的通知,川财建[2022]2号)
全文链接:https://www.sc.gov.cn/10462/10778/10876/2022/7/7/a8a40749e22042f1b6f98939ac16df17.shtml
适用企业:中小微企业
7、降低车船税年基准税额。
1.0升(含)以下的乘用车,车船税年基准税额降低为120元;2.0升以上至2.5升(含)的乘用车,车船税年基准税额降低为660元;2.5升以上至3.0升(含)的乘用车,车船税年基准税额降低为1200元;3.0升以上至4.0升(含)的乘用车,车船税年基准税额降低为2400元;4.0升以上的乘用车,车船税年基准税额降低为3600元;摩托车车船税年基准税额降低为36元。
(四川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关于降低部分乘用车和摩托车车船税年基准税额的公告》,川财规〔2022〕4号)
全文链接:https://www.sc.gov.cn/10462/10778/10876/2022/7/7/22a9688d984b48d19c6afb2a882ded74.shtml
适用企业:所有企业
·成都市政策
1. 减免中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房租。
在成都市范围内依法合规承租市、区(市)县属国有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房产用于生产经营,对生产经营暂时有困难但产品有市场、项目有前景、技术有竞争力的非国有中型企业,以及劳动力密集、社会效益高的民生领域非国有中型企业,2022年减免3个月房租;
对非国有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若承租的上述房产位于2022年依据国家标准被划定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区(市)县范围内的,2022年减免6个月房租,其他区域减免3个月房租。
对减免房租的国有房屋业主,落实国家和省继续免征疫情期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政策。(《支持市场主体健康发展促进经济稳定增长的政策措施》,成办发〔2022〕15号)
全文链接:http://cddrc.chengdu.gov.cn/cdfgw/zqjkfz001002/2022-04/25/content_703d955d9bec4c2ebef72df0497f5aa9.shtml
适用企业:中小微企业
实施租金减免加力扩围。
对合规承租市、区(市)县属国有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土地、摊位、广告位等资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非国有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免予提交受疫情影响的证明材料,在原租金减免政策基础上,再减免2022年9月份租金;
对存在间接承租行为的,转租人不享受租金减免政策,确保将减免的租金全部落实到最终承租方。
鼓励在蓉央企、其他省市在蓉国有企业参照执行我市现有租金免收政策,为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关于印发成都市支持市场主体纾困加快经济恢复政策措施的通知》,成办发〔2022〕62号)
全文链接:http://www.chengdu.gov.cn/chengdu/c131029/zcwjney.shtml?id=141364&tn=6&wz=%E6%88%90%E5%8A%9E%E5%8F%91&index=AO000B02003202200093
适用企业(主体):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
2.落实国家税费减免政策。
落实国家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落实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至2023年4月30日。
落实国家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中小微企业2022年度内新购置单位价值500万元以上的设备器具,税法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可选择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企业可按季度享受优惠,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落实国家普惠性税收减免扩围。落实扩大“六税两费”减免政策适用主体范围,继续落实疫情期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落实对小规模纳税人阶段性免征增值税。落实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至300万元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落实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按规定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落实对小微企业的存量留抵税额于2022年6月底前一次性全部退还政策,增量留抵税额足额退还。
落实国家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落实国家延长阶段性税费缓缴政策。落实将2021年第四季度实施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政策,缓缴期限继续延长6个月。(《支持市场主体健康发展促进经济稳定增长的政策措施》,成办发〔2022〕15号)
全文链接:http://cddrc.chengdu.gov.cn/cdfgw/zqjkfz001002/2022-04/25/content_703d955d9bec4c2ebef72df0497f5aa9.shtml
适用企业:中小微企业、制造业企业
落实退税减税缓税政策。落实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继续延缓缴纳部分税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免征疫情期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持续减轻中小微企业税费负担。
落实税费延期申报、延期缴纳政策。纳税人受疫情影响,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申报纳税确有困难的,可依法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延期申报,或申请办理延期缴纳税款,缓缴期限最长3个月。(《关于印发成都市支持市场主体纾困加快经济恢复政策措施的通知》,成办发〔2022〕62号)
全文链接:http://www.chengdu.gov.cn/chengdu/c131029/zcwjney.shtml?id=141364&tn=6&wz=%E6%88%90%E5%8A%9E%E5%8F%91&index=AO000B02003202200093
适用企业:制造业中小微企业、中小微企业
3.降低服务业企业经营成本。
落实国家延续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2022年对生产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继续分别按10%和15%加计抵减应纳税额。
落实国家对不裁员、少裁员的服务业企业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大型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60%返还。
各区(市)县要建立完善资金预拨和受理、审核、公示机制,对承租非国有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如实施封控等疫情防控措施导致临时停业的,经所在区(市)县疫情防控指挥部认定,由所在区(市)县给予1个月房租50%的补贴。(《支持市场主体健康发展促进经济稳定增长的政策措施》,成办发〔2022〕15号)
全文链接:http://cddrc.chengdu.gov.cn/cdfgw/zqjkfz001002/2022-04/25/content_703d955d9bec4c2ebef72df0497f5aa9.shtml
适用企业:服务业企业
4.降低外资企业税费成本。
全面实施外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落实鼓励类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对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按照四川省“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税收优惠办理方式,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支持市场主体健康发展促进经济稳定增长的政策措施》,成办发〔2022〕15号)
全文链接:http://cddrc.chengdu.gov.cn/cdfgw/zqjkfz001002/2022-04/25/content_703d955d9bec4c2ebef72df0497f5aa9.shtml
适用企业:外资企业
5. 落实增值税留抵退税等税费政策。
按照国家部署将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7个行业企业纳入按月全额退还增量留抵税额、一次性全额退还存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
抓紧办理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制造业等行业企业留抵退税并加大帮扶力度,在纳税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按月退还增量留抵税额,确保2022年6月底前基本完成集中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落实国家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延续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等政策,落实扩大“六税两费”减免政策适用主体范围,落实国家延长阶段性税费缓缴和支持绿色发展税费优惠政策。(《增强发展韧性稳住经济增长若干政策措施》,成府发〔2022〕13号)
全文链接:http://www.chengdu.gov.cn/chengdu/c131029/zcwjney.shtml?id=138907&tn=6&wz=%E6%9C%80%E6%96%B0%E6%94%BF%E5%BA%9C%E6%96%87%E4%BB%B6&index=AO000B02003202200060
适用企业: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7个行业企业
6.落实社保缓缴政策扩围延期。
在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的前提下,将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企业缓缴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费政策延至2022年底,并扩围至其他特困行业。
缓缴扩围行业所属困难企业,可申请缓缴基本养老、失业、工伤3项社保费单位缴费部分,其中基本养老保险费缓缴实施期限到2022年底,工伤、失业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1年。
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职工社保待遇不受影响。(《增强发展韧性稳住经济增长若干政策措施》,成府发〔2022〕13号)
全文链接:http://www.chengdu.gov.cn/chengdu/c131029/zcwjney.shtml?id=138907&tn=6&wz=%E6%9C%80%E6%96%B0%E6%94%BF%E5%BA%9C%E6%96%87%E4%BB%B6&index=AO000B02003202200060
适用企业(主体):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企业
7.降低市场主体水电气网等要素使用成本。
全面落实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出现生产经营困难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用水用电用气“欠费不停供”政策,设立6个月费用缓缴期,缓缴期间免收欠费滞纳金。
开展清理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等行业收费专项检查,全面取消不合理收费。推动落实中小微企业宽带和专线平均资费再降10%政策。
对限额以上餐饮企业,按照其2022年第一季度水电气费总额的30%给予补贴,单个企业补贴标准不超过3万元。(《增强发展韧性稳住经济增长若干政策措施》,成府发〔2022〕13号)
全文链接:http://www.chengdu.gov.cn/chengdu/c131029/zcwjney.shtml?id=138907&tn=6&wz=%E6%9C%80%E6%96%B0%E6%94%BF%E5%BA%9C%E6%96%87%E4%BB%B6&index=AO000B02003202200060
适用企业(主体):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
8.补贴水电气费和生活垃圾处理费。
对2022年第四季度销售额(营业额)在100万元以下、100万元(含)—300万元、300万元(含)—500万元、500万元(含)以上的限额以上零售、住宿、餐饮业市场主体,免予提交实际发生水电气费用的证明材料,分别给予1万元、3万元、5万元、10万元水电气费补贴。
对2022年按规定正常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市场主体,由各区(市)县财政全额补贴2022年第四季度生活垃圾处理费。(《关于印发成都市支持市场主体纾困加快经济恢复政策措施的通知》,成办发〔2022〕62号)
全文链接:http://www.chengdu.gov.cn/chengdu/c131029/zcwjney.shtml?id=141364&tn=6&wz=%E6%88%90%E5%8A%9E%E5%8F%91&index=AO000B02003202200093
适用企业:所有企业
9.落实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
受疫情影响企业,可按规定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到期后进行补缴。在此期间,缴存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受缓缴影响。受疫情影响的缴存人,不能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作逾期处理,不纳入征信记录。
提高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额度。实行业务容缺办理、网上办理,开设绿色通道。(《增强发展韧性稳住经济增长若干政策措施》,成府发〔2022〕13号)
全文链接:http://www.chengdu.gov.cn/chengdu/c131029/zcwjney.shtml?id=138907&tn=6&wz=%E6%9C%80%E6%96%B0%E6%94%BF%E5%BA%9C%E6%96%87%E4%BB%B6&index=AO000B02003202200060
适用企业:所有企业
10.补贴文旅企业平台退款手续费。对演艺、星级旅游饭店(含绿色饭店、文化主题饭店、智慧饭店等品牌旅游饭店)、旅游民宿、旅行社等文旅企业或机构,因2022年下半年疫情发生消费者全额退款的,退款产生的平台支付手续费,给予文旅企业或机构一次性全额补贴。(《关于印发成都市支持市场主体纾困加快经济恢复政策措施的通知》,成办发〔2022〕62号)
全文链接:http://www.chengdu.gov.cn/chengdu/c131029/zcwjney.shtml?id=141364&tn=6&wz=%E6%88%90%E5%8A%9E%E5%8F%91&index=AO000B02003202200093
适用企业:文旅企业
11.降低市场主体防疫成本。
全市根据疫情形势需要,适时组织全员核酸检测。持续推进步行15分钟核酸“采样圈”建设,足量科学设置核酸采样点位,在物流园区、货运停车场、大型批发市场等设置常态化核酸采样点,为所有(包括省内抵蓉)货车司乘人员提供免费核酸检测服务。
各区(市)县、各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按规定频次开展重点行业(人员)免费核酸检测,所需经费由企业(单位)所在地区(市)县财政全额承担,市级财政给予适当财力补助。(《关于印发成都市支持市场主体纾困加快经济恢复政策措施的通知》,成办发〔2022〕62号)
全文链接:http://www.chengdu.gov.cn/chengdu/c131029/zcwjney.shtml?id=141364&tn=6&wz=%E6%88%90%E5%8A%9E%E5%8F%91&index=AO000B02003202200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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