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9日,两部门发文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降低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免税金额
由“2021年4月1日起,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变为“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那么免税的小规模纳税人还需要填写《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吗?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或者“未达起征点销售额”相关栏次,如果没有其他免税项目,则无需填报《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二、季度超过30万销售额,3%按1%征税。
“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变为“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那么,2023年小规模纳税人1月9日前开票按3%开具,有些企业开具了免税发票,怎么办?建议作废重开。小规模纳税人在2022年12月31日前已经开具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退回或开票有误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应开具对应征收率的红字发票或免税红字发票。即:如果2022年12月31日之前开具了免税发票,则开具免税红字发票。纳税人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发票的,在开具红字发票后,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如果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到期后,在1号公告出台前部分纳税人已按照3%征收率缴纳了增值税,则应按照3%的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按照1号公告第四条规定应予减免的增值税,在1号公告下发前已征收的,可抵减纳税人以后纳税期应缴纳税款或予以退还。倘若,纳税人如果已经向购买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先将增值税专用发票追回。如果2022年12月31日之前按1%征收率开具了增值税发票,则应按照1%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
需要注意的是,此项政策适用主体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因此:一是不区分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的,均可适用政策。二是一般纳税人不能适用此政策,无论是免税政策还是暂停预缴政策,一般纳税人均不适用。
简单举个例子:一家小型商贸企业,属于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一季度取得适用3%征收率的不含税销售收入50万元,由于超过季度销售额30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的标准,不能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但2023年第一季度小规模纳税人仍执行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因此需要缴纳的增值税为0.5万元。
那么符合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的小规模纳税人如何填写申报表?符合减免规定的纳税人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计算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