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月9日晚,
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小规模的新政。
不少小伙伴发出了这样的疑问:
已开票的怎么处理?
本月开出去的3%发票要拿回来重新开吗?
这个月已经开了免税发票,
怎么办呢?
今天给大家统一解答,一起来看看吧~
Part.1
小规模纳税人减免税2大变化
1月9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1号公告,其中涉及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的2项重大变化。
变化一:小规模45万免征降至30万!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变化二:小规模税率由“免税→1%”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针对上述2大变化,
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增值税专票怎么开?
新政出台前已经开具3%发票或免税发票的,
如何处理呢?
Part.2
增值税专用发票怎么开?
税务总局发布的政策解读中并没有针对这个问题做直接回复,这里我们可以先看一下最早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3%→1%” 时的总局答复: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2月底以前,适用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