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发零售企业:
准确计算进项构成比例
A商贸企业成立于2019年6月,成立时选择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6月—2022年6月,其购进货物从上游供应商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进项税额300万元,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上注明的税额60万元,取得运输费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进项税额20万元,企业员工出差取得的铁路车票和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累计进项税额5万元。
2022年1月,A企业上年采购的某货物超过保质期,按照约定退还尚未销售的货物,取得上游供应商开具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税额为-10万元,开具红字信息表时,A企业已作进项税额转出。同期,A企业领用部分货物给员工发放年终福利,按照规定进项税额转出8万元。截至2022年6月底,A企业期末留抵税额为160万元。
在7月纳税申报后,A企业申请留抵退税时计算的进项构成比例为(300+20-10-8)÷(300+20+5-10-8)×100%=98.37%,计算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160×98.37%=157.392(万元)。为确保计算准确,A企业财务人员致电12366热线咨询。
12366热线数据显示,增值税全额留抵退税扩围至批发零售业等7行业以来,批发零售企业咨询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300余次,其中涉及进项构成比例计算问题占比近两成。从纳税人咨询问题中发现,类似A商贸企业的问题比较普遍。分析发现,A企业在计算进项构成比例时,误将转出的进项税额在已抵扣的增值税额中扣减,导致进项构成比例计算不准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明确,在计算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的进项构成比例时,纳税人在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无需从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增值税额中扣减。也就是说,A企业在计算进项构成比例时,不用在分子和分母中扣除已转出的10万元和8万元,即准确的进项构成比例为(300+20)÷(300+20+5)×100%=98.46%,假设企业符合全额留抵退税条件,其计算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160×98.46%=157.536(万元)。
从表面上看,虽然A企业在计算进项构成比例时差异只有1440元,但反映出一些企业对相关税收政策理解不够透彻的问题。对此,纳税人应举一反三,准确计算进项构成比例——如果企业的期末留抵税额较大,进项构成比例的微小差别,都会影响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同时,纳税人需要注意的是,不能通过虚构进项税额调节进项构成比例。从近期税务总局公布的骗取留抵退税案例来看,通过虚构进项、减少销项骗取留抵退税,一直是税务部门打击的重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