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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至2006年4月,被告人许某某在平顶山市xx陶瓷有限责任公司担任会计期间,受该公司总经理黄某某(已判刑)和财务总监张某某(已判刑)指使,设立真假两套公司财务账,隐藏主营业务收入,偷逃税款。
2005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期间,共计少缴增值税569150.96元。
尽管许某某强调:
“公司的真假两套账都是领导他们让我做的,我只负责记账。”
但是最终,被告人许某某犯逃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可见,一旦假账被查,无论是领导还是财务,都会受到一定的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