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企业:
满足主体和购置要求
B航运企业在2022年初取得两项固定资产,一项固定资产是因客户无法支付运输款,经双方协商,约定以一处价值600万元的不动产抵债;另一项固定资产是因业务需要购进了一艘价值2000万元的货轮。企业财务人员了解到,今年财税部门新出台了有关固定资产扣除的政策,但不清楚能否享受相关税收优惠,因此致电12366热线寻求帮助。经了解,B企业正式职工800人,另雇有劳务派遣人员300人,营业收入3亿元,资产总额5亿元。
受运费上涨、税收优惠政策刺激及网络购物规模扩大等因素影响,上半年交通运输企业新购运输工具意愿有所提升。12366热线数据显示,今年1月—7月,交通运输企业咨询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税前扣除问题950余次,咨询量快速上升。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2号,以下简称“12号公告”),中小微企业在2022年1月1日—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
享受设备器具50%或100%一次性税前扣除优惠,企业需首先判断是否满足中小微企业标准。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B企业属于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营业收入为3亿元,低于营业收入4亿元的标准,属于中小微企业。同时,根据12号公告第三条规定,“设备器具”的范围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且必须是新“购进”的。现行政策规定,“购进”需要是企业以货币形式购进或自行建造。据此,B企业获得的抵债不动产不能享受50%或100%一次性税前扣除。根据12号公告规定,2022年度,B企业可以扣除的金额为2000×50%=1000(万元),剩余部分在以后年度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