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额现金管理来了,私转私、公转私10万元起将被严查!不过公转私这8种情况是合法的!财务放心大胆地转!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4号)
文件概要:
1、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超过汇算清缴应纳税款的,纳税人应及时申请退税,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退税,不再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2、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部分表单和填报说明进行修订。

3、项目所得额按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叠加享受减免税优惠的计算。

实施时间:
本公告适用于2021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二、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0号)
文件概要:
2014年,税务总局制定《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2016年和2018年,税务总局对该办法进行了两次修订。实施以来,原办法在震慑税收违法行为和引导依法诚信纳税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良好的效果。近年来,国务院对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作出新部署、提出新要求,原办法在失信主体确定、修复程序规范等方面存在一些不足,有必要进行修订完善。

实施时间:
本公告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三、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0号)
文件概要:
为推动资源综合利用行业持续健康发展,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与原有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财税〔2015〕7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0号有关规定相比,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实施时间:
本公告自2022年3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有关规定可继续执行至2022年12月31日止。
四、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保险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7号)
文件概要:
对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下列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
1、以出口货物为保险标的的产品责任保险
2、以出口货物为保险标的的产品质量保证保险
实施时间: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本公告规定执行;已缴纳的相关税款,不再退还。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海关总署第256号令)
文件概要:
本规章在借鉴《海关保税港区管理暂行办法》主体内容的基础上,按照《国务院关于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9〕3号)相关政策安排,结合海关监管实践及机构改革后海关新职能,重点对以下方面予以调整完善:
1、进一步优化综合保税区内产业结构,支持保税维修、融资租赁、跨境电商、再制造等新业态、新模式入区发展。
2、进一步统筹两个市场,促进综合保税区与区外国内市场循环:
增加选择性征收关税规定,明确区内企业加工生产的货物出区内销时,企业可以选择按照其对应进口料件缴纳关税;明确区内企业可以利用监管年限内的免税设备承接区外委托加工业务,充分释放区内企业剩余产能;增加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试点相关规定。
3、优化监管、简化流程,进一步释放改革红利:
增加固体废物出区处置相关规定,明确区内企业产生的固体废物出区按照国内固体废物相关规定执行,解决全面禁止固体废物进口后区内企业固体废物处置难题;明确综合保税区内货物监管年限届满自动解除监管;优化出区检测维修管理规定,将检测维修期限由原规定的“60日+30日”延长至“不超过合同期限”;增加“便捷进出区管理”规定。
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
